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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醫療應以立法方式形成制度框架

    隨著“互聯網+醫療”快速滲透到包括預防、診斷、治療等在內的醫療各個環節,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行為、醫療行業的運營行為、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患者的就醫行為已經悄然發生改變。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中央副主席溫思美表示,規范和促進“互聯網+醫療”要盡快出臺《互聯網醫療管理法》,以立法方式形成互聯網+醫療頂層制度框架。

    2015年,國務院頒布《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提出推廣在線醫療衛生新模式:一是在數據共享方面,發展基于互聯網的醫療衛生服務,支持第三方機構構建醫學影像、健康檔案、檢驗報告、電子病歷等醫療信息共享服務平臺,逐步建立跨醫院的醫療數據共享交換標準體系。二是在醫療服務流程改革方面,積極利用移動互聯網提供在線預約診療、候診提醒、劃價繳費、診療報告查詢、藥品配送等便捷服務。三是在遠程會診方面,引導醫療機構面向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開展“基層檢查、上級診斷”等遠程醫療服務。四是大數據運用方面,鼓勵互聯網企業與醫療機構合作建立醫療網絡信息平臺,加強區域醫療衛生服務資源整合,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手段,提高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能力。五是醫療服務模式改革方面,積極探索互聯網延伸醫囑、電子處方等網絡醫療健康服務應用。鼓勵有資質的醫學檢驗機構、醫療服務機構聯合互聯網企業,發展基因檢測、疾病預防等健康服務模式。

    運用“互聯網+醫療”技術可以推動醫療衛生服務的根本性變革,實現多方共贏:對于衛生行政部門來講,可以更好地推動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和整合,促進醫療服務模式的改革,提高醫療資源配置效率,支持基層醫療機構的發展,擴大基本衛生計生服務惠及面。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參與醫療衛生行業的管理,完善醫療市場監管機制;對于醫療行業來講,可以更加便捷地推動醫療聯合體的建設,推動網絡醫院的發展,優化醫療服務流程,提高醫院的運營管理績效;對于醫護人員來講,通過發展和完善遠程診療、移動醫療、移動護理系統,方便了診療活動,拉近了與患者的距離,提高了醫護人員之間的在線協作效率;對于患者來講,更方便地獲得醫療健康服務,簡化了就醫流程,減少了等候時間,改善了看病就醫體驗,推動個體化醫療健康服務,更好地實現自我健康管理。

    此外,“互聯網+醫療”也推動著醫藥衛生產業發展鏈條、醫療衛生服務模式發生深刻變革,在線問診導診、遠程醫療、醫藥電商、智能可穿戴及慢病管理、精準醫療醫療大數據應用等都將迎來歷史發展機遇。主要表現在:一是推動了家庭化、個體化醫療健康設備的推陳出新;二是推動了醫療健康大數據、大網絡平臺的建設,促進了線上線下服務的相互融合;三是促進了醫護人員的合理流動,催生了新的醫療服務模式;四是推動了醫學科技的進步,促進了醫療技術的新革命。

    但是,隨著互聯網+醫療的發展,其中也有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醫療健康大數據未能普惠共享,制約了“互聯網+醫療”的深入發展。“互聯網+醫療”的最大優勢在于整合數據,通過數據共享和跨領域融合,創造出新的應用和服務,從而催生醫療服務模式的變革。目前,由于數據編碼格式和數據質量存在差別等因素,不同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服務提供商的數據信息封閉,數據孤島難以消除,難以進一步推進“互聯網+醫療”的深入發展和創造更多的價值。這一問題也成為當前互聯網醫療健康產業發展的共同訴求。

    “互聯網+”、大數據的運用,推動了醫療健康資源的自由組合,促進了生命健康信息快速流轉。在互聯網醫療健康產品與服務模式創新發展的同時,如果不加以規范,任由市場自由支配,將帶來一系列的新問題。

    醫療領域涉及公民的個人健康隱私和國家的生命健康安全問題,以美國為首的各國政府都在積極制定法規,予以規范。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沒有一個比較系統性的法律法規來約束新互聯網環境下的醫療信息安全。國家衛計委發布了《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主要涉及互聯網企業的運營行為,對個人的生命健康信息內容安全關注不夠。個人因素的泄露,將對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帶來負面的影響,也將對國家的信息安全帶來威脅。

    目前,“互聯網+醫療”主要涉及健康檢測與監測、健康評估與指導、健康干預與維護等服務功能,我國尚未建立“互聯網+醫療”的管理規范和服務質量控制標準,不同服務提供商的健康管理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使消費者無法進行比對和正確的選擇,用戶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當前不同品牌的可穿戴硬件設備所采集的數據不統一,產品采集數據的準確性也備受質疑。

    “互聯網+醫療”無疑促進了醫療資源的流動,如醫生集團、護士集團的發展,讓醫務人員多點執業更加來去自由。在我國醫療資源總量不足的情況下,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規范,可能會導致公立醫院主體地位不穩、基層醫療機構的網底不牢。

    溫思美建議,我國應加快出臺《互聯網醫療管理法》,從實際出發,以立法的方式形成“互聯網+醫療”的頂層制度框架。明確“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有條件準入領域、限制性開發領域,設置涵蓋生命健康信息的記錄、存儲、傳輸、運用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個人隱私保護等方面的保護條款。

    從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醫療質量著眼,分門別類制定在線問診導診、遠程醫療、互聯網健康管理服務標準、智能可穿戴設備產品標準,以及精準醫療、醫療大數據應用、醫藥電商服務管理規范等。

    推動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社會化。政府負責制定各類醫療健康信息的分類編碼規則、信息安全管理規范,規范醫療健康數據的生產行為,促進信息能夠相互轉換、共享使用、安全使用;建設醫療健康大數據中心,促進各類醫療健康信息集中匯集,便利醫療健康行業和市民普惠共享。鼓勵社會力量在遵循有關管理規范、接受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開發各類信息應用系統,促進醫療健康大數據的生產和開發利用。

    (來源:千龍網)

    標簽:智慧醫療遠程醫療互聯網醫療醫療大數據移動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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