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游記》有“懸絲診脈”的故事,說的是患者因為不愿見生人面,于是將絲線系在其手腕上,從線的另一端感受出其脈搏、從而診斷病情的故事,這是一個鮮活的 “遠程醫療”的啟蒙版故事。
遠程醫療服務是一方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以下簡稱“信息化技術”),為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跨境遠程醫療可以集思廣益,在全球范圍內為患者尋求最佳的診療方案。
遠程醫療法律規范亟待完善
國家衛計委《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國衛醫發〔2014〕51號)(以下簡稱《遠程醫療意見》)中提到:“醫療機構與境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參照本意見執行。”這為我國允許開展跨境遠程醫療,開了一個口子。
哪些主體可以開展跨境遠程醫療?
跨境遠程醫療也僅限于在醫療機構之間開展。所以近年來雨后春筍般出現的、宣傳提供跨境遠程醫療服務的相關國內公司,不可以直接和境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跨境遠程醫療相關醫療服務。
患者享有哪些主要權利?
同樣依據《遠程醫療意見》的規定,實施跨境遠程醫療服務,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作為邀請一方的醫療機構,應當向患方充分告知并征得其書面同意。
病歷原件如何保管?
根據《遠程醫療意見》,參與遠程醫療的醫療機構,雙方均有妥善保存資料的義務。
但是,跨境遠程醫療的外方參與者,并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所以邀請方和受邀方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協議確定各自保存的病歷原件的范圍。
親診義務是否構成跨境遠程醫療的法律障礙?
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3條明確規定,“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上述規定就是法定的醫師“親診義務”的由來。
《遠程醫療意見》明確:(遠程醫療)受邀方應當認真負責地安排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的要求,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及時將診療意見告知邀請方,并出具由相關醫師簽名的診療意見報告。
可見,現有網絡傳輸技術條件下,親診已經不再理解為“面對面”的診療。“親診義務”已經不再構成跨境遠程醫療的法律障礙。
跨境遠程醫療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如何承擔?
這里僅指邀請方和受邀方對患者產生違約或侵權后,產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或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
☆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而非直接醫務人員;
☆通過簽訂協議,約定醫療機構各自責任;
《遠程醫療意見》要求,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
☆患方向誰主張損害賠償權利;
《關于加強遠程醫療會診管理的通知》(原衛生部衛辦發[1999]第2號)第7條規定:“……若出現醫療糾紛仍由申請會診的醫療機構負責。”即患者可以向發起或邀請遠程診療一方的醫療機構,主張相關賠償責任。
以上僅為法律雛形。其他法律問題(比如適用的診療規范等這一重要問題),尚不明確,亟待我國法律的完善和規范。
來源:跨境遠程醫療僅限于醫療機構間,[526].醫師報,2017-1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