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消息,《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定》將于11月20日起施行,今后,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按照規定,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及省衛生計生委規定的其他項目。
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應當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受邀方接受遠程醫療服務邀請后,應當告知邀請方,并做好準備工作;對危重和急診患者要即時響應,對普通和疑難患者在24小時內響應,72小時內完成。不能接受邀請或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當及時告知邀請方并說明理由。
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醫務人員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