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大夫、春雨、丁香園分別拿到了大幾千萬美元融資……現在移動醫療、健康管理等融資非常火爆,一個剛起步的項目,融資數百萬美金,已經算少了。在移動醫療創業融資迭創記錄背后,是資本市場對于移動醫療的夢想:用互聯網技術變革落后的中國醫療!
夢想是一回事兒,現實是一回事兒。剛剛過去的8月29日,國家衛計委發布的《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給市場對移動醫療的滿腔熱情,來了一記“冰桶”。
《意見》明確規定了“遠程醫療”的定義:一方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項目主要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等。同時明確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意見》該怎樣解讀?
1.《意見》禁止醫生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因為“非醫療機構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醫生被禁止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按照我國現行的《執業醫師法》,醫生還必須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執業,所以這個規定并不意外。但在《醫學界》界友微信群中,醫生們對此意見比較大,還有的醫生說“不管衛計委禁止與否,自己都會去做”。
2.《意見》禁止了醫療機構對患者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基于同樣的規定,醫療機構也被禁止了“面向患者開展診療服務”。這樣有問題嗎?有問題。因為不少常見病,如一些簡單、容易確診的皮膚病,完全可以通過網絡診療確診,并減少患者看病的時間和經濟成本。因此《意見》對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所有診療行為一刀切,有“懶政”嫌疑。
在市場化程度高的美國,早在多年前就有網絡皮膚診所開業。美國也有醫生開設診所,并通過網絡向患者提供家庭醫生服務的,滿意度很高。所以奇銳認為,正確的辦法是,醫療機構開展患者遠程醫療服務,應該區分病種、分別對待。與此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嚴格遵循患者知情告知、記錄詳盡病歷之義務。
3.《意見》并不限制醫療咨詢服務
按照《意見》中的定義,遠程醫療是“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開展的診療行為,所以只要不符合這個定義,就不是“遠程醫療”,自然也不受《意見》規范。這樣解讀,雖然偏樂觀,但可能并無問題。后果是什么呢?既然醫生向患者、醫機構向患者開展的遠程醫療服務不被承認是“遠程醫療服務”,那么自然不可能獲得醫保支付,這自然就限制了遠程醫療服務的市場容量——因為醫生向患者、機構向患者提供的遠程診療行為的費用,必須患者支付。
《意見》從字面上理解,還是給機構面向患者、醫生面向患者,提供醫療咨詢等服務留了空間。但可能只能按照“醫療咨詢“、”健康管理”等名目來收費。所以目前開展移動醫療創業的公司沒有必要緊張,按照原來的節奏做即可——《意見》只是沒有提供好消息,但也并沒有更多的壞消息!
對《意見》的意見
資本市場和醫療業內外都有很多熱衷于醫療創業的人們,夢想著用互聯網技術加之醫療市場開放,推動中國醫療業的進步和發展。在中央改革呼吁“簡政放權”、“政府引導、市場配置”情況下,沒有好消息其實是個壞消息!
不過,國家衛計委作為衛生板塊當政者,一直是保守派,出這樣的文件很正常。對《意見》筆者有以下看法:
1.限制了遠程醫療創新和競爭
在2013年國發40號明確“政府引導、市場配置”,并且習李新政強調“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為大改革原則,但《意見》并沒有體現出尊重市場創新。雖然名為《關于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但按照這個辦法,遠程醫療只能在“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這就消解了互聯網“跨地域”、“無邊界”的優勢,要求患者必須到醫療機構中看病,才能進行“遠程醫療”,從而阻礙了遠程醫療服務的創新機會,也限制了遠程醫療服務供方的競爭。考慮到目前公立機構占主流,并無動力去推進遠程醫療,《意見》肯定不起對推動遠程醫療起到作用。
2. 應放手讓市場創新
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總是擔心市場開放后,自己無法做到有效監管,因此采取“一刀切、全禁止”的做法。這正是我國當前行政制度的缺陷——因為擔心“一放就亂”,常常“一管就死”。
更好的做法是,提升自己的監管能力(比如向美國學習,制定可以開放的遠程醫療病種目錄);實在有心無力,也可以先放手讓市場探索,進行事后監管。如果我們做不出好的政策和法規,不如暫不出臺政策,放手讓市場創新。對于市場主體因違法傷害了患者權益的情況,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上位法進行司法處理即可。
3.主管部門應改變對于移動醫療的消極態度
由于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快速進步,當前醫療業已經站在了變革的前夜。未來小病在線問診、在線處方、網絡購藥,足不出戶,看看小毛病;慢性病管理、社區健康教育等,均可以很大晨程度上在線開展,從而有效提升治療效果、減少醫療支出——這些能為大家省時、省錢,提升醫療效率的事情,作為主管部門還是應該支持為主,規范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