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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們本來是原告,怎么現在反倒成被告了?我們自己交的新農合醫保,用醫保直接報銷了醫療費,我們實在想不通為什么要讓我們退還?”被告胥某之父胥某某不解地向法官問道。“別急,咱們坐下來把法律政策給你們仔細捋一捋。”近日,寧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寧洱縣醫保局訴胥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
2019年,胥某在為普洱某公司提供勞務時受傷。胥某與公司因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便到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認定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該案經強制執行后,胥某應得的賠償款已全部賠付到位。
今年3月,寧洱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監督職責中發現,胥某醫療費中經普洱某公司賠償的部分不在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便向寧洱縣醫保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寧洱縣醫保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胥某報銷的醫保基金。寧洱縣醫保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后,迅速收集胥某受傷治療的相關材料進行結算復核。經復核,寧洱縣醫保局工作人員到胥某家中送達了應退還醫保基金的告知書,但其置之不理。無奈,寧洱縣醫保局聯合鎮政府、司法所、檢察院等多部門人員再次到胥某家中發出通知。但胥某及其家人抵觸情緒較大,對工作人員避而不見。因胥某拒不退還醫保基金,寧洱縣醫保局將其訴至法院。
寧洱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多次使用打電話、發短信等方式聯系胥某,但胥某以拒接、掛斷、不回復等方式逃避法院送達。承辦法官隨即到胥某家中開展送達調解工作,然而,胥某及其家人通過前期的送達電話知曉案件受理情況后竟直接外出躲避送達。承辦法官只得將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留置送達在胥某家中,同時,通過走訪周邊群眾了解胥某的家庭情況。承辦法官研判分析認為,胥某一家可能是對法律規定了解不夠透徹導致出現抵觸情緒,于是再次來到胥某家中。這次承辦法官見到了胥某的父親,在法官詳細耐心地解釋下,胥某的父親終于承諾會盡快幫胥某退回醫保基金。最終,胥某的父親在開庭當天退回了醫保基金。
釋法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具有國家福利性質,涉及社會公眾利益,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會保險制度不能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而被侵權人也不能因為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而獲利。受害人在得到侵權人的實際賠償后,應主動退還由社會保險墊付的醫療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個人已經從第三人處獲得醫療費用的,應當主動將先行支付金額中應由第三人承擔的部分退還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拒不退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